2023-05-08 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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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5日句容市慈善总会第五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句容市慈善总会(英文名:JURongCharityFederation 缩写 JRCF)。
第二条 本会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法人、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公益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党的组织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宣传慈善文化,传播慈善理念,筹募慈善资金,发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等慈善活动,充分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中的作用。为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建设“强富美高”现代化新句容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为句容市民政局。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遵守本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句容市文昌东路11-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坚持“慈善为民,服务为本,乐善好施,扶贫济困”的工作方针。主要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和实施本会慈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传播慈善文化,普及慈善理念,开展慈善理论研讨交流;
(二)发挥互联网+慈善的优势,依法开展社会募捐、协议认捐、定向捐赠、网络募捐、公益信托、冠名基金等形式的慈善募捐。接收海内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意愿,募集、管理、使用慈善资金和物资。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等各类慈善救助活动;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支持和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组织发展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加强同境内外慈善组织的交往和合作,为海外慈善组织和爱心人士捐赠慈善款物和投资慈善设施提供服务;
(六)指导基层会员单位规范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思想上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
(二)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三)热心慈善事业,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慈善活动;
(四)按照自愿原则,为发展慈善事业捐赠款物,提供志愿服务,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交申请;会员长期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纪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即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八)执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等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1/2;差额选举不低于总票数的1/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上、思想上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本职工作与慈善工作关联度紧密;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原则上由该单位或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到会理事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2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思想上坚持和服从党的领导;
(二)热心慈善公益事业,在慈善工作领域有较大影响,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一定贡献;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内设机构日常工作,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二)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请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做好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监事会监事2名。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接受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组织公开募捐的收入;
(四)组织定向募捐的收入;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增值收入,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或其他合法金融机构进行增值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财务收支情况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的收入,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慈善工作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立独立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分支机构的财务实行二级账户核算管理办法。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五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上年度捐赠收入20%以上的慈善项目;
(三)超过上年度资助支出20%以上的慈善项目。
第五十七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
(四)自行解散。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正式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4月25日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